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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公益组织联盟(高唐爱心公益协会)章程

2016-07-19 高唐县公益组织联盟 高唐县公益组织联盟
高唐爱心公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团的名称:高唐爱心公益协会
第二条  社团的性质:高唐县内志愿致力于爱心慈善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团的宗旨: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汇聚民间爱心,广播希望种子,提倡民间互助,提升个人修养,帮助弱势群体。通过组织和指导自发的民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提高志愿者协会的服务能力和志愿者服务水平,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本社团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县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山东省高唐县鼓楼东路426号原城关基社0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引导会员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改善人际关系,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民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多渠道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  发扬志愿者精神,培养国民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
(三)  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四)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五)  规划、组织民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本志愿者服务组织开展工作
(六)  培训志愿者;
(七)  开展与外地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一)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机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定期参加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会员大会审核通过。
(三)  由理事会给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社团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3个工作日递交)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执行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最高权力机关以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社团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社团执行委员;
(三)审议社团执行委员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必须通过理事会商议通过,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及社团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任何冒用本爱心协会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本协会有权请求相应机关依法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  7  月    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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